校内制度
计划财务处会计人员轮岗制度
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 2020-09-18 浏览:
为规范会计行为,加强计划财务处内部监督与控制,增强会计人员业务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一、本制度所称的岗位轮岗制度,是指学校计划财务处从事会计工作...

为规范会计行为,加强计划财务处内部监督与控制,增强会计人员业务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的岗位轮岗制度,是指学校计划财务处从事会计工作的专职会计人员有计划、定期调换岗位。

二、会计人员实行会计岗位轮岗制度。一般会计人员原则上定期(三年)轮岗一次;科级以上会计人员轮岗服从学校党委安排。

三、会计岗位轮岗的对象是学校计划财务处从事会计工作的专职会计人员。

四、会计人员的岗位轮岗以工作需要与个人发展相结合为原则,实行交叉轮岗。

五、会计人员在轮岗时应将原分管岗位的情况向接交人员详细介绍,必要时写出书面材料移交并存档且一直对本人移交前的工作负责。

六、对于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会计人员,不实行轮岗,实行待岗,待岗期间工作仍不合格的,按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管理有关办法执行。

七、计划财务处领导班子负责制定具体的轮岗计划,明确轮岗的时间,轮岗的目标和轮岗的人员,经计划财务处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同意后实施。

八、所有确定为轮岗的会计人员应无条件服从分配,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对不认真履行会计职责,无正当理由不轮岗的会计人员,调离会计工作岗位。

九、会计轮岗工作程序

1.计划财务处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确定会计岗位轮换及对应人选计划后实施;

2.进行轮岗前相关会计人员的沟通:包括对轮岗的目的、轮岗的计划安排、新岗位的职责描述;

3.轮岗人员的工作交接:移交工作的会计人员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交人员,接交人员接管工作后,应自接交日起开始进行新岗位全部工作(含未完待续工作);

4.会计人员在办理移交手续前要做好几项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文件、其它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

(3)移交会计电算化工作,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含所属工作权限)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同时由系统管理员在会计交接之日对接交人员重新进行岗位授权(更换岗位操作员)。

(4)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员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科长负责监交;科级会计交接由财务处副处长监交。

(5)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6)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原岗位者对继任者面临的问题可提出解决建议,并可协助解决。

(7)及时对轮换岗位的人员进行相关的培训,使轮岗人员迅速了解工作内容及业务知识,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十、会计人员轮岗时间一般应与会计年度相一致且在年度初始进行,特殊情况下可具体情况适时调整时间,如学校机构设置改革、全员竞聘、会计人员更迭等。

十一、本规定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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